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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》解读笔记三亿体育

  三亿体育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,规范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分类目录》)动态调整工作,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,制定本工作程序。

  《分类目录》的制定与调整由国家药监局负责。《分类目录》自2017年大范围修订,随后开始动态调整,新增或修订以确保《分类目录》持续满足现行临床、技术、法规要求。

  以往《分类目录》由国家药监局标管中心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调整,随后公开向医疗器械相关企业、组织或个人征求意见,最终由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分类目录》及调整意见。由国家药监局主导,制定与调整源自上层设计三亿体育。

  此次,《分类目录》新增医疗器械相关企业、组织及其他机构申请调整的路径,使动态调整来源涵盖医疗器械全部相关企业、组织及机构。由国家药监局主导,制定与调整源自社会共治。

  第二条 《分类目录》动态调整工作应当根据医疗器械风险变化情况,参考国际经验,遵循符合最新科学认知、立足监管实际、鼓励创新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。

  依据器械风险变化情况:创新产品首次应用于临床,产品风险未能确定是否全面评价,需长期临床应用检验,因此其产品管理类别相对高。当大量同品种产品应用于临床,该类产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风险均已经临床长期、全面评价,对产品风险有较清晰认知,其管理类别则回归至合理范畴。

  参考国际经验:FDA将1700类器械按照医学专业用途分为16类,国家药监局依据产品特性与临床用途分为22类,在对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或纳入新产品时,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可作为较科学的指导参考。

  遵循符合最新科学认知: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,对医疗器械分类认识上改变的,可调整产品分类,甚至调整出医疗器械范畴。

  立足监管实际:国内医疗器械分类一般依据就近监管(如有源企业相配套使用器械纳入有源器械分类)原则,同时参考产品监管难度。

 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:提高小而散、质量差异大、难于管理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,提高产品上市门槛,可有效提高大类产品质量。同时,医疗器械多数跨技术与医学学科,将产品科学调整分类,可有效转变产品技术要求重点,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。

  《分类目录》全部内容均可调整,大到整个子目录的调整,小到某类产品的品名举例。

  第四条 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三亿体育、生产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可以向所在省(区、市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《分类目录》调整建议;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可以委托其境内代理人,向其代理人所在省(区、市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《分类目录》调整建议。

  省(区、市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《分类目录》调整建议进行初审,认为确需调整的,将调整建议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标管中心)。

  《分类目录》调整来源1:医疗器械相关企业,包括境内注册人或备案人、生产企业、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;境外注册人或备案人。

  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、省(区、市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医疗器械相关学会、协会等社会团体,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分类技术委员会)委员,可向标管中心提出《分类目录》调整建议。

  《分类目录》调整来源3: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、省药监部门、国家药监局器械分类技委会委员。

  第六条 《分类目录》调整建议和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标管中心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交,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
  (二)拟调整产品国内外管理属性、类别和产业现状:当前国内外产品分类现状与产业现状。

  (三)拟调整产品主要风险点及风险变化等情况:产品风险管理资料,及科学认知变化导致产品风险变化情况等三亿体育,供衡量产品分类合理性与归属。

  (四)拟调整产品技术特点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和临床使用等情况:产品分类与同类产品原则上隶属同一子目录,因此与同类产品异同需有明确认知,方可将产品归类至适宜目类之中。

  (五)拟调整产品不良事件和上市后监管有关情况(如适用):不良事件及上市后监管情况体现产品风险程度,直接决定产品分类类别。

  分类建议资料主要包含建议内容与建议支持性资料,资料内容应中立并符合临床现状。

  第七条 标管中心收到《分类目录》调整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,基于对产品风险变化情况的分析、评估,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,结合我国监管实际,综合研判形成初步调整意见。

  第八条 标管中心将《分类目录》初步调整意见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。根据征求意见情况,修改完善形成《分类目录》拟调整意见。

  《分类目录》初步调整意见需向医疗器械相关企业、组织、机构公开征求意见,并依据收集到的意见,完善调整意见。

  第九条 针对《分类目录》子目录的拟调整意见,由标管中心报国家药监局。国家药监局组织分类技术委员会执委会审议三亿体育。审议通过后将拟调整意见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示7日,公示后按程序发布调整公告。

  《分类目录》调整意见对医疗器械行业相应较大,因此应公示后方可发布调整公告。

  对子目录的调整,应由标管中心报国家药监局,由药监局组织分类技委会审议,并对审议后的调整意见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示。

  第十条 针对其他情形的《分类目录》拟调整意见,由标管中心组织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审议。审议通过后将拟调整意见报国家药监局。国家药监局将拟调整意见公示7日,公示后按程序发布调整公告。

  第十一条 标管中心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布的《分类目录》调整公告三亿体育,及时调整《分类目录》数据库。

  调整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,避免《分类目录》长期不变不再符合行业现状。

  第十三条 已注册/备案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的注册/备案事项,按照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要求执行。

  如产品管理类别调整,产品基本情况不同,其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备案人重新办理上市许可所需时间不同,因此需具体产品具体规定为企业预留周期,保障产品延续性。

  备注:解读内容均为笔者个人理解,难免偏颇。分享给大家,如有错漏,希望能获得批评指正,共同进步。